□堂吉偉德
  冤假錯案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極大傷害,也令司法公信權威喪失殆盡,貽害無窮。如果只是錯判錯關或許還有可以進行賠償和補救,但若是錯殺則幾乎無以輓回,對當事人和所在的家庭帶來的傷害,外界很難有感同身受的理解。那麼,冤假錯案成因在什麼地方,雖然不排除有技術、能力等客觀原因,但主要還是取決於制度性因素,一是問責機制缺失導致的工作作風不正,二是政績考核走偏帶來的導向偏差,比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的政績觀有直接關係。
  同時,錯案的審查和糾錯機制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所言,健全完善預防和糾正冤假錯案工作機制,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保護無辜者不受追究。從技術上講,要落實非法證據的排查制度,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保障律師參與控辯的權利、完善申訴受理和案件審查機制,案件終身負責和錯案追究制,以及執法辦案的考評制。同時對死刑案件要進行嚴格的覆審和複查,恪守了少殺慎殺的基本原則,恪守疑罪從無的程序理性,做到了“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會從理想落到實地,司法公正也才有了更為可靠的成色體現。  (原標題:從制度上完善錯案的審查和糾錯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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