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
  醫責險有啥用?
  患方及時得到補償,醫院提升服務質量
  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首次要求公立醫療機構實現應保盡保,多渠道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
  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介紹,近年來,全國多地接連發生暴力傷醫事件,引起社會強烈關註。
  為此,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推出了組合拳,一手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的行為,一手加快完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制度建設。
  在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方面,去年底啟動為期一年的專項行動,依法嚴懲侵害醫患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職業“醫鬧”。
  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明確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罰定罪依據。
  同時,按照國務院專題會議要求,在借鑒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正在組織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修改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在完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制度體繫上,健全“三調解一保險”制度體系,即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相結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處理和賠付機制。
  “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的主要形式是醫療責任保險。”郭燕紅表示,從國內外實踐來看,運用保險手段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第三方賠償的途徑和渠道,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保險與醫療糾紛調處機制有效結合,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有利於保障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利用保險價格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轉變觀念,提高醫療風險防範意識,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二問
  發展有何難處?
  醫療機構參保率低,保險條款有待完善
  2000年以來,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在陸續探索推行醫療責任保險。
  2013年, 6000多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占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總數的60%。
  郭燕紅指出,目前,各地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主要有三種形式。
  醫療責任保險,即由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醫療損害責任事件,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
  醫療風險互助金。福建、江蘇等省的部分地市,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醫療機構聯合設立醫療風險互助金,由醫療機構繳納、存入指定賬戶,專款用於調解後的賠付。
  醫療意外險。醫療責任險賠付的前提是醫院和醫生有過錯,對於沒有醫療責任,不是因為醫療事故而是因為醫學局限等原因出現的醫療意外,部分醫院探索對風險高的手術,由患者購買保險,作為以上兩種保險的補充。
  但是,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也面臨困難。一是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保險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參保率低,導致保險無法發揮“大數法則”的作用;二是醫療責任保險險種設計有待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起步晚,由於缺少既懂醫學又懂保險精算的人員,保險費率的測算不精確,保險條款的設計有待完善;三是保險公司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存在服務不到位、理賠手續繁雜等。
  三問
  下一步咋推廣?
  參保納入考核體系,培養保險專業人才
  郭燕紅介紹,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納入“平安醫院”考核體系,納入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考核體系。
  提高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意見》要求推動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實現應保盡保。到2015年底前,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參保率應當達到90%以上,積極鼓勵、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參保。
  同時,進一步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合同、條款,科學合理釐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引進和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做好風險管控和保險服務工作。適時根據醫療機構風險狀況及風險特點進行保費浮動調整和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障內容和範圍,滿足醫療機構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需求。簡化理賠程序,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郭燕紅強調,加強人民調解和保險賠償的銜接。支持保險機構提早、全程介入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多渠道調處醫療糾紛,形成醫療糾紛調解和保險理賠互為補充的局面。健全調賠結合的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調解,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作為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加強醫療機構、保險機構、第三方調解機構的溝通,通過開展事前風險防範、事中督促檢查、事後調解理賠等工作,防範和化解醫療糾紛。  (原標題:醫院為啥要上醫責險(民生三問·醫療風險咋分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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